消費權益保護法需改革 政府現公眾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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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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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年06月13日 12:12

本澳現行的本澳現行<<消費者的保護>>法律在一九八八年制定,迄今已有二十六年了,早已不適合於現今社會要求和市場新型態;至於一九九五年<<重組消費者委員會>>法律,當年就已被批消委會職權甚少,難有大作為是為「花瓶」而己。換言之,由保護消費者法制到消委會權力與架構,都落後於時代發展步伐,必須作出改革。特區政府昨公佈<<檢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諮詢文件>>,即時展開為期兩個月至十月十二日的公眾諮詢。法務局局長張永春預期,爭取在立法會下個會期提交全面修改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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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諮詢文本建議,將會清楚加入禁止不公平交易內容,包括立法禁止「濫用市場優勢」、規管「聯合定價」,及完善現時已將「囤積」列為犯罪的規定;同時,針對新型消費模式出現,立法規管「預繳式消費」,以及對「 遠程消費」引入「冷靜期」,將「非營業場所消 費」 如展銷會、街頭促銷、上門推銷等納入規範,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另外,對於過往予人感覺作為不大的消委會,政府建議給予其擴充權限和完善職能。

現行<<消費者的保護>>法律在一九八八年制定及一九九五年<<重組消費者委員會>>法律,早已不合時宜。張永春指出,澳門環境已經有很大變化了,另外,世界各地關於消費者保護的理念、原則、法律制度都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有了新發展。在參照其他國家和地區經驗,應因澳門現在實際情況,將對相關法律作出全面完善。而對現行消費者保護法及消委會法例,有一些條款會維持,但加入許多新內容條款,「不會幾條修改,應該重新寫過」。

張永春表示,今次檢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是重要的民生法律完善。他亦指出,物價高企原因之一存在銷售環節過多、銷售價格不合理、銷售商聯合定價等問題。但現行法律賦予相關部門的職權,難以取得完整的入貨、批發、零售等各環節價格資料,無法深入研究商品或服務的定價是否合理,也難以對不合理的定價採取措施或施加影響。本澳有必要因應實際情況,參照周邊國家及地區,檢討及完善保護本澳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制度,以及透過公開諮詢收集市民意見。張永春認為,法律制度不是 「神仙棒」,一出物價便回落,但他相信有助物價達合理水平。

在諮詢文本中亦提出需健全解決消費爭議的機制,建議訂定調解規章,設立專職的調解員;修訂《澳門消費爭仲裁中心規章》,包括簡化現時的仲裁程序,並將有關只能由法 院司法官擔任仲裁法官的規定修改為可由法律或其他專業的人 士擔任仲裁員,增加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仲裁員的人數,以 提高仲裁的效率。

另外,在處罰制度方面,政府建議對不依法提供資訊的經營者訂定罰則, 而提供虛假資訊的經營者須負倘有的刑事責任。 亦建議賦予消委會強制要求經營者提供資料的職權,並訂定經營者有合作義務,如經營者不依法提供或拒絕提供資料, 可構成違令罪;如經營者提供虛假的資料,可構成偽造文件罪。 此外,對於「濫用市場優勢」及「聯合定價」等行為,建議訂定數額較高的罰款的行政處罰,以起到阻嚇及處罰作用。

另外,隨著在保障消費者權益的諮詢文本建議立法禁止「濫用市場優勢」及規管「聯合定價」等行為,然則從促使整個市場體制健康發展層面上,本澳何時制定反壟斷法呢?張永春表示,商法典是有相關公平競爭的規定。不過,他亦指出,鄰近地區已有競爭方面法例,這對經濟發展尤其與國際市場融合的地區非常重要,「現在澳門不但(只有)本地企業,國際企業也來到澳門,故應因國際制度發展,與周邊國家和地區的營商法律制度看齊,是非常之重要,對於這方面(課題)特區政府是重視,會因應需要朝著這方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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