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法案的評議

2014-03-21 《醫療事故法》無法言說的⋯⋯ 專題報道

文:採訪/文:葫蘆、殷憂

網址:https://aamacau.com/?p=7311

時間:2014年03月21日 11:11

立法會正審議《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案,在醫療界存有不同意見的爭議。當中,澳門公共衛生政策學會和澳門葡語醫生協會都關注,法案建議設立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產生方式,強調不接受由政府委任其成員;並認為應參考許多國家和地區設立法定機構的醫生公會或如香港醫學會,對醫療事故作出裁決,以及對醫生如有涉及出錯作出處理,包括紀律處分等。另外,意見亦質疑法案,能否真正有效幫助到受害者毋需經司法訴訟就可獲得衛生局賠償,而這正是現時存在難點問題之一。至於另一個關鍵的對出錯醫生無法承擔涉高昂賠償金額難題,意見就建議由醫生和政府共同出資設立一個醫療保障基金,即在醫生需要承擔責任的同時,也以社會可有的公共救援理念下方式,為病人受害者給予合理賠償。

澳門公共衛生政策學會理事長湯家耀接受《論盡媒體》訪問表示,從公共利益角度看,本澳有需要制定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的法律。然而,這份法案能否真正有效解決現實存在焦點難題,令到受害病人毋需幾經曲折才得到賠償,甚或經過艱難過程卻得不償失的老問題呢?這是需關注的重點。

澳門衛生政策學會理事長湯家耀

澳門衛生政策學會理事長湯家耀

顯然,現行制度也有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的機制,其一,直接循司法訴訟處理,透過民事法庭審理醫療事故糾紛案件,法院如果要收集證據時,會邀請一些專家作出鑑定。不過,湯家耀指出,這種體制有是有問題的。因為要用到訴訟解決問題,市民無論在時間、金錢,或者技術上,都要付出龐大的成本,但作為一般家庭的苦主,未必能夠承擔。「一般來講,他們都沒有專業知識,文化水平高不高亦成疑問,在這種情況下,他怎麼去告?如何去蒐證?去到法院之前,有無一些初步的證據蒐集到,他是很困難做到。」所以,只有很少的個案可以去到法院,很多卻是去不到的。由此可見,要循司法途徑尋求維護權益,「這個對一般苦主是構成較大的障礙。」

其二,在法院途徑以外的選擇,就是當局設置的醫療活動申訴評估中心,但在運作成效上卻有很大局限。首先,在權威性方面未必為病人受害者所認同,故作出仲裁也難得到大多數人的信服,反而常會被質疑偏幫醫生或醫療機構。再者,調解是要雙方願意,如果有一方有質疑,又或對仲裁結果不接受的,那就始終要行民事訴訟的司法程序了。另外,更大問題是,即使該評估中心裁決醫療機構需作出賠償,私人機構可能快速解決糾紛考量賠償,但作為政府部門衛生局則受制法律所限卻不能「私了」就算而賠款,其必需經法院有判決才決支付賠償,換言之,始終都要循司法途徑處理。可是,一旦要複雜的司法程序,那就出現上述狀況——苦主遇到多方困難的頗大障礙。

因此,針對現行制度存在上述嚴重問題,湯家耀認為,對醫療事故法案關鍵兩點要素。第一,能否建立一個具權威性鑑定機制,「這個鑑定機制能夠讓社會大多數人都認同是權威的,這樣雙方才能停息爭吵。」毫無疑問,如果雙方爭拗不休時,實情都在消耗社會,尤其受害者的身心繼續受到傷害,以至不能夠安心重新過生活。第二,是否有些情況能夠不需要上法院,尤其可以讓受害人只以較低成本就有效作出申訴,從而權益得到實質保障;而在這方面是否有成效,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案可否賦予衛生局有權,當相關鑑定報告裁定醫方出錯時支付賠償,不用再經法院判決程序。

山頂醫院

山頂醫院

對於能否建立一個具權威性鑑定機制的問題上,澳門葡語醫生協會的意見其中要點,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成員中需有醫療鑒定或法醫方面專家;另一個方法不用設立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邀請海外具國際認可的醫學專業機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譬如在鄰近區域可以邀請香港醫學會。另外,參照許多國家和地區設立醫生公會,其必須由醫生組成,並應醫生選舉產生領導層成員,不可接受由政府委任。

湯家耀基本認同葡醫協會的上述意見,他表示, 首先,一定要有經過專科的專業培訓專家作鑒定,「沒有相關專業培訓的話,大家都不服的。」同時,有權威的專家就更好。不過,法案建議,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成員的醫學專業人士,其條件只是「擔任醫學專業技術職務至少十年⋯⋯」;湯家耀議為,只以從事年期為條件過於簡陋及配合不到現代水平的要求,實際上,現在醫學領域的醫科分類愈趨細緻及要求水準不斷提高,因此,對鑑定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和條件需有在專業上有更高要求。第二,鑒定專家的背景一定要中立,「最好真係外地的專家,例如香港醫學會,這樣外間就會較少猜測」。 同時,更不可由政府委任,否則,人們會懷疑「被委任者為了做到這個官職,專登討好政府。」

不必諱言,特區政府每年投放在衛生領域的公帑頗大(具體數據參見附表),但本澳醫療水平卻並沒有與日益加大資源 而同步提高,相反市民對醫療服務的意見就愈加增大,而患者的應有權益亦未能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對於遲來的醫療事故法案,公眾是關注對醫療事故糾紛是否有公正和合理的處理制度和完善機制,以及患者應有權益能否得到確保。另一方面,透過醫療事故法,不但只單純對出錯的醫療服務提供者作出處罰,更有意義應是藉著問責而促使醫療機構和醫療人員必須謹慎盡責,以及努力提高自身專業水平,從而有利於市民享有本澳整體醫療水平不斷提升的福祉。

鏡湖醫院

鏡湖醫院

2003 – 2013 在衛生領域的公帑支出一覽表

整理:建燁
*金額以千位澳門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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