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條件圖=正式街道準線圖?  吳國昌:《城規法》修訂文本「偷龍轉鳳」 促政府堵「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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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假霉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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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年07月20日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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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議員吳國昌指,政府於七月十七日交予立法會的《城規法》修訂文本中,已刪去關於街道準線圖賠償的條文,但卻在第11章「最後及過渡規定」中,加入「規劃條件圖」賠償,賠償條件與之前文本的「正式街道準線圖」一樣,納入特別保障方式。他促請政府阻塞法律漏洞,若設「規劃條件圖」,賠償條件應屬一般保障,土地持有人若認為土地用途改變或賠償方案不妥,應向法院上訴。
吳國昌介紹,《城規法》修訂文本中,有關保障私有財產的條文集中在第10章,分為「一般保障」及「特別保障」兩節,前者集中顯示在一般爭議中土地持有人可採取的做法,包括向行政法院上訴、到檢察院投訴,如有證據顯示政府蓄意違法損害土地持有人利益,可向廉政公署舉報;後者針對批給地、土地已批予工程准照等特殊情況制訂,土地持有人可依法與政府談判,如談判不果而訴諸法院,法院也必須受理;政府在談判過程中會設立委員會制訂賠償額,亦會聘請獨立專家作計算。他認為該委員會的工作是估價而非仲裁,所以不應有民間人士參與。
修訂文本「偷龍轉鳳」 規劃條件圖與正式街道準線圖無異
談及《城規法》舊文本與該修訂文本,吳國昌以「偷龍轉鳳」形容政府的改動。他指,政府雖堅持要「有工程准照或正式批給才有得賠」,亦在第10章刪除根據有『正式街道準線圖』 (只在《城規法》通過至詳細的地區城市規劃制訂的過渡期間,由城市規劃委員會發出),可按特別保障機制申請賠償的條文,但卻在第11章「最後及過渡規定」中,加入第62條「修改或廢止規劃條件圖」,「規劃條件圖」的賠償條件仍然引用特別保障機制的條文,其發出機制與舊有文本的正式街道準線圖並無分別。
漏洞:先拎圖 後拎錢?
對於該條文引起的漏洞,吳國昌稱,《城規法》通過後要用兩至三年制訂總體城市規劃,此後才是詳細區域城市規劃,各區過渡期長短不一;可能出現的漏洞是,有人明知道部分地區在詳細的城市規劃出台後,土地使用規定會更加嚴謹,便囤積土地,《城規法》生效後申請「規劃條件圖」並不斷續約,一旦該地區有詳細的城市規劃,影響其「規劃條件圖」,便能向政府「拎錢」;近期討論甚熾的路環山體便是一個明顯例子 — —待總體城市規劃出台,路環山體已會被界定為綠化生態保護區,不可作都市化發展,但有人可能在此以前已申請該地「規劃條件圖」。
機制非政府獨創「益」地產商 惟癥結在於政制問題
吳國昌補充,國外亦有類似過渡期機制,由該地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核後才發出類似「規劃條件圖」的圖則,機制非政府獨創「益」地產商,但因回歸後澳門官商勾結、利益輸送情況嚴重,質疑政府會否「揸正來做」,抑或在執行時親疏有別。
他認為,政府在《城規法》條文中要從嚴規範怎樣的情況才可納入特別保障方式,以堵塞「規劃條件圖」的漏洞。
至於法規執行上情況,如城市規劃委員會的透明度是否足夠、規劃條件圖的批出條件會否過於寬鬆、政府談判賠償額過程不透明等,吳國昌指,這些情況已經超越《城規法》範圍,而屬政制問題:「特首並非民選產生,縱有利益輸送,也未能將其制裁……如是民主政府這樣做,下屆便不要選他」。
街道準線圖不應得特別保障 規劃條件圖已對土地擁有者有利
有人認為法規對投資土地人士應更有保障,即使只有舊街道準線圖,亦應在政府修改土地用途時獲賠。吳國昌稱「唔應該咁賠」,認為法學觀點已經轉變:在上世紀二、三十年代,外國流行的法學觀點是土地擁有權包括在將來發展該土地的權利,如權利遭損害便可獲賠,但經反覆辯論後,現時各地已普遍接受的法學觀點,是要證實該土地有發展權利才有權獲賠,「而不是得到土地後,聲稱能發展到大氣層,便有得賠」,若未證實,土地持有人應沿一般體制申訴,交由法院判決。
吳國昌表示不反對設立在過渡期發出規劃條件圖,但認為新、舊街道準線圖或規劃條件圖的賠償,亦應屬於一般體制,由法院決定政府需否賠償,而不應撥入特別保障方式。他又指,對土地持有人而言,持「規劃條件圖」興訟,亦較持工務局發出的舊街道準線圖更為有利於索償,因前者經城規會嚴謹審批,已有城市規劃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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