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憂城規法造賠償「無底洞」

2013-06-13 城規立法:全民監督最後機會 專題報道 疊石塘山事件簿

文:常縈

網址:https://aamacau.com/?p=3243

時間:2013年06月14日 8:08

澳門工程學會監事兼註冊工程師梁鴻細表示,目前正在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討論的《城市規劃法》並不能堵塞,因貪污而收監的前運輸工務司歐文龍反映的漏洞,直言這法案或更損公眾利益,擔心讓土地持有人或發展商以合法的途徑掠奪公帑,造成賠償的「無底洞」。

梁鴻細指出,目前二常會所討論的法案與政府於去年所諮詢公眾的大相逕庭,原諮詢文本中,主要有兩種情況涉及政府因城市規劃而導致賠償;但在目前在二常會討論的法案則新增三條條款涉及政府賠償。翻查諮詢文本,政府須對因城市規劃的首次執行或修改而造成的損害,應視作為可獲賠償的;上述兩種情況基本已概括了有可能出現賠償的情形。對比目前的法案,其增加的三種情況,政府須作賠償;分別是修訂批及合同及賠償、修改或廢止街道準線圖而導致的賠償以及制定預防措施導致的賠償。梁鴻細認為:「增加了這幾部份,市民不禁質疑政府妄顧市民利益,偏重商界的利益,偏重土地持有人或發展商的利益。針對這公帑的使用,在審議法案時,議員務必要做好把關的工作。」

針對這三項新增條文,梁鴻細表示:「等於多開了一道門,進一步保障土地持有人或發展商,讓他們有機會得到合理賠償之外的賠償,這也是市民非常關注的。」如法案所提及修改或廢止街道準線圖而導致的賠償,這存在大爭議;以疊石塘山一私人土地發展計劃為例,其街道準線圖允許發展商建超高樓,若以這一街道準線圖的所允許建築物的高度去賠的話,其可能涉及金額會很龐大。「相反,以工程準照所批準的建築物高度為標準的話,兩者比較,後者無須賠很多,前者則可能涉及賠償天文數字;這種情況正要政府及立法會審慎考慮。」

梁鴻細稱,目前,有一現象工務部門往往對舊區的地段發出準線圖建超高樓,五十層,又可加建數層,放寬限高。在歐文龍案審判期間已發現這個問題,由於目前無城規法或相關準則去規範土地開發強度,故政府的由自裁量權非常之大,如在放寬高度,換地等;因此前歐司長所批出的工程係合法的,因為無法規禁止,他行使屬於司長自由裁量權,但由於他收人錢所以違法。

「就這個問題,我看不見實質上的改變;就存在的漏頭,我也看不到這法案可以堵塞。舊區、路環明明目前只建低層建築物,為何可以有街道準線圖批準建超高樓呢?往往是官員自由裁量所造成。發出準線圖以及土地批及的程序未建立好,包括公眾利益的重以及對放寬高度未有嚴謹把關,新增這條文使這一漏洞繼續存在,可造成賠償的無底洞;相反,若己有重視公眾利益,這個條文則可以問題不太。」

梁鴻細舉另一例子松山腳下超高樓地盤,因為修改法例對東望洋燈塔這一世遺的景點進行保護而禁止該地段建超高樓;針對這一個例子,究竟政府係要賠其計劃所要的建層數或根據該土地利益收益作賠償呢?

他指出,根據諮詢文本亦講明只根據土地的本身利益作賠償,賠土地利益的差額,而不會理會土地上面建了多少層樓而產生的利益。「這正正可以防範公帑被浪費,諮詢文本中計算賠償比較公平,並不是發展商話建一百層就要賠一百層,而是根據受影響土地附近的建築物的高度而作出賠償,若附近的大廈只是三層或五層就應以該高等去計算賠償。原本諮詢文本的做法比較保險,這也比較符合澳門現狀。」

「很可惜,但這一規定並沒有被寫入法案,但政府從未解釋。這也政府一貫作風,從不就諮詢文本同法案的巨大差異作說明,公眾不能得知為甚麼有些意見被接納而有些則不能。」

諮詢文本指出,賠償金額相當於因城市規劃的首次執行或其修改而對有關土地造成限制之前的土地價值與之後的土地價值的差額,並根據現行規範徵收事宜的法規(八月十七日第12/92/M號法律和十月二十日第43/97/M號法令)的規定來進行計算。

針對迥然不同的兩個版本,梁鴻細敦促政府對公眾解釋,做到陽光政府,確保公眾知情權;同時,議員亦要確保公眾利益,公帑不被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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