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式民主對澳門諮詢制度的啟示

2010-08-27 政治承諾食白果 諮詢制度何時改? 專題報道

文:程思

網址:https://aamacau.com/?p=1180

時間:2010年08月27日 10:10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至今,西方民主理論與實踐開始出現重大的轉折,那就是「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興起,它也可譯為「商議式民主」、「精緻式民主」或「諮詢式民主」。審議民主的概念,可以溯及西元前五世紀希臘雅典形式的直接民主,因此,與其認為審議民主的發展是理論的創新,倒不如說是民主理論與實踐的復興。

八十年代的西方社會,由新自由主義延伸出的政策造成資本和媒體壟斷,導致財富過度集中及資訊不對稱,選票式議會代表的代表性普遍受到質疑。作為補充選票式民主的缺陷,「審議式民主」或「參與式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是在普選制度落實的基礎上發展出來的,是對諮詢政治及公民參與的一種制度保證。審議這個詞既有程式性的「商議」、「協商」意含,同時又有「慎思熟慮」這種目的性之意義。

不同的社會對「審議式民主」的原則或條件可能有不同看法,但基本上應該包括:(一)公開性(publicity),指政府官員與公民都需要公開地合理證明其政治行為;(二)平等性(equality),指在政策的審議過程中,每位公民都處於平等地位;(三)非專制性(nontyranny),指決策過程應避免任何一群公民的權利與利益被剝奪; 以及( 四) 相互性(reciprocity),指公民可理性而互惠地思考,並共同認知一個道德上值得尊重的立場;這項原則也指涉在公共議題的審議過程中,雙方用對方能夠接受的理據,陳述自己的論點或立場,這也是尋求社會合作公平性的公民,相互應有的尊重。

「審議式民主」的實際操作模式,可以有不同的方法,例如公民會議(citizen conference)、情境工作坊(scenario workshop)、學習圈(study circles)、審議式民調(Deliberative poll)等,其核心價值是明訂公共諮詢制度,建構新的決策過程,讓受政策影響的利害關係人能從中審慎議論、相互學習與交換資訊論點,對爭議性政策議題形成共同決策與共識,建立地方政治與政策變革的廣泛支持,充實地方的民主治理。以下簡單介紹其中兩種實踐模式。

公民會議(citizen conference) 或稱「共識會議」是由丹麥政府在八十年代發展出來,逐漸推行到其他國家的民主參與模式,主要在促成社會公眾對政策議題進行廣泛的、理性的辯論。它邀請不具專業知識的公眾,針對具有爭議性的政策,事前閱讀相關資料並作討論,設定這個議題領域中他們想要探查的問題,然後在公開的論壇中,針對這些問題詢問專家,最後,他們在有一定知識訊息的基礎上,對爭議性的問題相互辯論並作判斷,並將他們討論後的公民觀點,寫成正式報告,向社會大眾公佈,並供決策參考。

近年,針對重大公共政策或城市規劃,尤其是爭議性的政策,多個國家∕地區都有實施公民會議,以回應日益增長的公民參與需求,例如:日本、澳洲、荷蘭、 奧地利、紐西蘭、加拿大、挪威、丹麥、韓國、法國、瑞士、德國、英國、美國等。從2004 年起,台灣亦開始舉辦各類型的公民會議,涵蓋「代理孕母」、「全民健保」、「稅制改革」等議題,以及更多社區發展性質如「北投區社區發展公民會議」。

審議式民調(Deliberative poll),是由美國學者所發展,已經在美國、英國、澳洲、丹麥、台灣等國家∕地區執行多次,其內容融合民意調查、團體討論以及對於受訪者參與民調前後改變的一種新式民意調查,它體現了民主政治平等參與及審慎思辨的精神外,同時也能夠教育民眾,培養公民能力及認同感,呈現出代議政治與利益團體以外的精緻民意。

這種深化民主的做法,不能夠完全取代代議政制,卻是對選票式民主很好的補充。那麼,是不是一定要是已開發國家或地區才能推動審議式民主呢?或者會有人疑慮:澳門人的公民質素是否足夠發展這種制度?從其他地方實踐公民會議後所作的經驗分析中,可以發現:只要提供適當的參與管道,建立良好的參與機制,對公民賦以權利以及充分的資訊,公民們其實具有瞭解複雜的政策議題的興趣和能力,而且能夠在尋求共善和共識的取向下,理性地討論政策議題;參與公共討論的過程,同時也能夠提昇公民的知識與積極性的公民德行。

就算在經濟數字上似乎比澳門落後很多的地區,亦有成功的例子。其中以印度喀拉拉邦(Kerala)的經驗最為膾炙人口,當地以鄉村為單位進行審議式民主,有效地促進當地人的生活質素:他們的人民識字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五;每二萬五千人平均擁有八間圖書館;全邦有三千多份小報刋………還有,早在九十年代中期,喀拉拉邦人民的平均壽命已經高於全球的平均數。縱然當地人均生產總值只有第三世界的水平,其人民在教育、健康等方面的生活素質卻處於世界的前列。

喀拉拉邦推動由村民自願組成的鄰裏小組,由人民自己提出當地的特殊需要、訂定專案孰先孰後,還有評審計劃的執行進度,以及誰是撥款的受益人等等。更讓澳門政府慚愧的是,經邦政府、鄕鎭議會審批的所有有關這筆撥款的專案檔、受益人名單、專案金額和詳情、鄕議會收支賬目等,都要公開透明,讓人民有查閱和複印的權利。試問:澳門的各類諮詢組織,以至近年成立與社區事務最親近的「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是如何產生的?有這樣的透明度嗎?有這樣的監督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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